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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 2025-04-05 17:38:33 510 0
我们要一起努力,让全国法院司法统计信息早日全面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切实为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奠定基础工程。
不管是一百多年前颁布的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还是近些年来出台的荷兰、俄罗斯、越南等国家的民法典,在体系结构上虽未完全照搬法国法的三编制或者德国法的五编制构建及其次序,但也并没有超越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按照人身非财产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体划分来设置编章的基本理念。如果说是因公示方式的需要,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登记或公证,那么为什么动产都可以以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却不能以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方式呢?而从保障交易安全上说,只要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可以了,为什么非要求当事人登记或公证呢?登记或公证是需要成本的,不登记或公证是会有风险的。
总之,如果说法律是地方性知识,民法典的本土化须与我国国情相契合,但也须顾及国际化因素。这是因为民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法,必须对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法律需求作出回应。例如,像环境这样的因素可以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但对于城市规划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则是有不同看法的。编纂民法典要考虑的现实,应是社会现实生活对于民法的需求,也就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空间。‘缺乏平等的自由,听起来高尚合理,结果却污秽不堪。
例如,如前所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完善登记制度,给当事人以选择的自由,而不应规定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能取得,或者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公证。1法典的实用性与形式理性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非财产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是规定人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法与权利保护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孟建柱同志指出,如果领导干部进入员额又不办案,或者少办案、挂名办案,一线法官、检察官就不会服气,我们做思想工作也就没底气。
4月16至17日,全国部分高院法官员额制及审判辅助人员改革调研座谈会在上海召开。【原编者按】4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京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法官员额比例,严格法官入额标准,真正把最优秀的审判专业人员充实到一线直接办案。要拓宽辅助人员来源渠道,不同地区应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积极探索辅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努力提高现有编制使用效能。
这次座谈会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各地推进法官员额制及审判辅助人员改革的情况介绍和做法,总结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进一步把握方向、明确要求、强化责任,扎实做好员额制改革等有关工作导致法院应立而不立的原因主要是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和法院整体的工具化,具体表现为:一是考核,二是信访。
用以表征近现代国家形式的权力结构主义已经划定了不同权力的畛域,因此每种国家权力都不可能包打天下。在诉讼的大部分阶段,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形成三角关系,法院居中被动裁判。在众多指标中,结案率是权重最高的几项数据之一。在大多数法院已经开足马力,超负荷运作的情况下,想要在结案率上表现出彩甚至只是勉强过关,控制好分母便是唯一的选择。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审查 登记 。公民经由立案才得以启动庞大而繁杂的司法程序,缺少了这个支点,权利便失去了被兑现的可能。在这些阶段,司法对程序的控制和引导因受制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互动和对抗而难有操作空间。借用现在的流行说法就是,立案难是个伪命题,司法的行政化和工具化才是真命题。
立案作为纠纷进入法院的唯一入口,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可以说宪法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一天不实现,立案难便一天不能解决。
因此,要根除立案难,单纯的技术性调整并不能解决问题。前述立案难带有时机性、阶段性,只要避过特定时间,障碍自然消除,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当然也会有影响,但总体危害不大。
法院有一个内部的审判质效评估系统,也就是考核系统,评先进、选模范都是数字说了算。仅以纠纷的处理方式而论,我国即有调解、和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立案难是司法诸多问题的集中反映。为了配合其他环节的运作,在面临权力—权利对抗之时,必然会选择站在权力的一边。从审查到登记这种技术性调整,在司法内部和外部生态未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法院依然有设置种种法外障碍的无奈或冲动。有很多法官感叹,审判绕着数字转。
立案并无可难之处,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只要属于法院的主管和本院的管辖,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法院均应当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可提起上诉。根本原因在于,立案之难并非难在立案程序本身上,而是整个司法制度存在问题的集中表现。
且不论以党内文件的方式直接调整必须由法律规定的诉讼制度是否合适,单就政策本身而言,登记制也绝非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中央深改组近日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直指立案难,试图以登记制代替审查制,倒逼法院敞开大门。
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法院考核各个部门,部门再考核各个法官,层层施压,层层加码。结案率的分子是结案的数量,分母便是受案的数量。
敢当骆驼、自我负重,并不能完成司法失威的英雄主义救赎,让上帝的归上帝,让凯撒的归凯撒,才是解纷息争的司法王道。虽然各个法院评估系统设置的指标略有不同,但所涉及到的内容大同小异。几乎所有的律师都知道一个潜规则,不要在每月月底或者年底去法院起诉,去了也是浪费车钱。如果说因考核引发的立案难可以通过法院内部调整予以解决的话,则因上访引发的立案难在目前的政治生态下,几乎没有解决的可能,而这恰恰是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而不予立案既能将这种对抗排除在法院之外,防止进去出不来的引火烧身,又能使这种对抗非公开化、隐蔽化,自然会成为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最佳选择。登记制能够帮助当事人叩开法院的门,却难以迈过这些槛,政策预后不甚乐观。
立案阶段则极为不同,当事人间的对抗尚未形成,公民权利所直接和主要面对的是法院的司法权,且司法权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从审查到登记,并非司法诉讼启动的毫不设防。
但在法者,治之端也的法治工具主义,继而是司法工具主义的思维模式下,法院作为众多社会矛盾处理环节中的一个,极难获得相对超脱的地位。依法不应采行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法院又岂可霸王硬上弓去登记解决。
必须立足于消除司法的行政化和工具化,让法院真正独立起来,除了依法审判之外,不成为实现任何目标的工具,这才是根除立案难的良方。大多数法院即使关了水龙头,如果当事人的问题确属紧急,也会在斟酌之后特事特办),且在目前去行政化的司改大背景下,取消考核也已成定势。但一直以来,法院的立案问题屡遭诟病,甚而成为法院三大难之一。对法院来说多一个案子也只是多一份工作量,在上诉制度的制约下似乎不至于为了偷懒而大面积有案不立。
这就导致,一旦法院夹带私利则最容易操作的环节便是立案,这就是为什么最没有技术含量的立案变得那么难。是以即便是实行登记主义制度,结果还是会有实质意义上的纠纷筛查与过滤。
立案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极为特殊。登记还是审查不是问题的关键,解决不好法院面临的问题,就解决不好公民面临的问题。
以某市为例,其质效评估系统共包含六十一项数据,涵盖了法院从立案到审理再到上诉、申诉、上访等全部工作,大到全院案件办理情况,小到案件审理周期,甚至每个案件的开庭次数,无所不及。就算立案上采取登记制,法院也完全可以在登记之后设置种种门槛,使纠纷进入程序但却不启动程序,公民面临的境况无任何改变。